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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劳动合同解除纠纷:不当解雇与经济补偿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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张三于2018年加入某科技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,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。2020年,公司以张三“工作表现不佳”为由,单方面解除了劳动合同。张三认为公司解雇不当,要求经济补偿。

根据《劳动法》规定,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有正当理由,如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不能胜任工作等。在本案中,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张三“工作表现不佳”。此外,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前未与张三进行充分沟通或提供改进机会,违反了劳动法规定的程序。

法院审理后认为,公司未能证明张三存在严重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,且未遵循法定程序,因此构成不当解雇。根据《劳动法》第四十七条,张三有权获得经济补偿。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张三相当于三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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