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特邀胥家山律师:三级律师、中华律师协会会员、中国法学会成员、仲裁员。从事律师行业17年,服务上千家各类型企业单位,成功代理劳动争议、交通事故、刑事辩护、公司股权纠纷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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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来源:南京律师网 | 更新时间:2025/4/1 11:33:56 | 阅读次数:293
临时工招聘涉及到非全日制用工的相关法律规定。简单来说,非全日制用工是以小时计酬为主的,劳动者在同一单位平均每天工作不超4小时,每周累计不超24小时。双方可以不签书面合同,但不能约定试用期。任何一方都能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,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。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小时工资,且劳动报酬结算周期最长不超过15天。这些规定都是为了保护临时工的权益,确保他们得到公平的待遇。
上一条:禁止使用童工规定
下一条:劳动合同法试用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