特邀胥家山律师:三级律师、中华律师协会会员、中国法学会成员、仲裁员。从事律师行业17年,服务上千家各类型企业单位,成功代理劳动争议、交通事故、刑事辩护、公司股权纠纷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...
文章来源:南京律师网 | 更新时间:2025/4/10 11:51:03 | 阅读次数:422
教师与学校之间通常构成劳动关系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第二条,该法适用于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,包括企业、个体经济组织等。虽然该条款未直接提及学校,但学校作为用人单位之一,与教师签订的劳动合同同样受该法保护。因此,教师与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一般被认定为劳动关系。这意味着教师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各项权益,如工资、工时、休假等。
上一条:公司关闭解散怎么赔偿职工?
下一条:在工厂辞工不批要怎么办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