汪某在2023年5月向喜乐公司投递了两份求职简历,分别应聘“法务专员”和“董事长助理”岗位。简历中包含了她的个人基本信息,包括户口所在地和现居住城市。喜乐公司在查看简历后,均以户口所在地为由拒绝了汪某的申请。汪某因此提起诉讼,要求喜乐公司赔礼道歉、支付精神抚慰金及承担诉讼相关费用。法院判决喜乐公司赔偿汪某精神抚慰金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0000元,并要求公司向汪某进行口头道歉并在《法制日报》公开登报赔礼道歉。如果公司逾期不履行,法院将在国家级媒体刊登判决书主要内容,费用由喜乐公司承担。法院还驳回了汪某的其他诉讼请求。法院认为,平等就业权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,喜乐公司以地域事由对汪某进行区别对待,构成就业歧视,损害了汪某平等获得就业机会的权益。根据《就业促进法》,用人单位在选择劳动者时,应基于与工作内在要求密切相关的因素,而不能基于性别、户籍等与工作无关的“先赋因素”进行选择。喜乐公司的地域歧视行为不具有合理性,违反了法律规定,因此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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